11月4日上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北市委原副書記操隆山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操隆山利用擔任當涂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馬鞍山市副市長,宿州市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淮北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土地征遷、規(guī)劃審批、項目開發(f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6余萬元,其中582.7萬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操隆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操隆山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部分受賄系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宣判后,操隆山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