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瑯檢刑不訴〔2022〕45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1031986********,**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譙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滁州市瑯琊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無違法犯罪前科。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2年9月3日23時20分許,楊某某醉酒駕駛號牌為皖M*****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車,在滁州市瑯琊區(qū)豐樂大道經(jīng)過與鳳凰西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駛約200米處(大潤發(fā)超市附近)時,被滁州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2022年9月5日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某案發(fā)時血液酒精含量為90.1mg/100ml。
2022年9月8日,楊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檢測結(jié)果單、血液提取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人口信息、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2.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書。
4.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