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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公開
【不起訴決定書】許某某危險駕駛案
時間:2022-07-13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天檢刑不訴〔2022〕53號

 

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男,1968****日出生,江蘇泗洪縣人,公民身份號碼3213241968********初中文化,務(wù)工,江蘇省泗洪縣**鎮(zhèn)******號。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34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2年1月28日0時45分,被不起訴人許某某酒后駕駛蘇NX****小型轎車沿天長市**線由南向北行駛,途經(jīng)**路段處停車,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案發(fā)后,經(jīng)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鑒定,被不起訴人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94.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jī)動車輛。

2022年1月29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查詢記錄、到案情況說明等;

2.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

4.檢查等筆錄:被查獲現(xiàn)場檢查筆錄。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rèn)罪認(rèn)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2022年6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