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下列信訪事項
(1)反映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舉報;
(2)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3)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5)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獄、看守所、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2.人民檢察院設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信訪工作,并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場所,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信訪事項的管轄
(1)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控告、舉報和申訴,以及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2)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信訪人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的復查請求。
(3)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在受理后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4.信訪事項的受理
(1)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單位、住址和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經(jīng)宣讀或者交信訪人閱讀無誤后,由信訪人和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信訪人提供的控告、舉報、申訴材料認為內容不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補充。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超過五人。
(2)接受控告、舉報線索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須對其控告、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誹謗他人,以及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3)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接待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根據(jù)情況不定期安排接待時間,或者深入基層組織開展聯(lián)合接訪活動。
(4)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
(5)對于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5.信訪事項辦理
(1)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
(2)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經(jīng)調查核實,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答復信訪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應當支持;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利于改進工作的,應當研究論證并予以采納;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訪人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3)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jīng)分管檢察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答復由承辦該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除因通訊地址不詳?shù)惹闆r無法答復的以外,原則上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答復應當由承辦部門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通過答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辯明事實,分清責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舉報答復應當注意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需要以郵寄方式書面答復署名舉報人的,應當掛號郵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5)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guī)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
(6)人民檢察院信訪接待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指定地點反映訴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訪。對于信訪人的下列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對于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人民檢察院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人民檢察院,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毆打、威脅檢察人員,或者非法限制檢察人員人身自由的;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破壞信訪接待場所設施,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摹?/span>
6.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1)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下列重要信訪事項: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舉報內容較詳實,案情重大,多次舉報未查處的;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多次申訴未得到依法處理的;檢察長批辦的。
(2)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結期限的,需經(jīng)檢察長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進展情況,并說明理由。
(3)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處理信訪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監(jiān)督糾正:應當受理而拒不受理的;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的;未按規(guī)定反饋辦理結果的;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其他需要監(jiān)督糾正的事項。
7.責任追究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工作中,發(fā)現(xiàn)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政工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