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須知
(一)檢察機關受理刑事賠償申請范圍
1.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3.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檢察院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2)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
4.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二)請你根據(jù)受理范圍提出申請。
(三)請?zhí)峁┵r償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
(四)請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zhí)峁┐砣松矸菪畔⒑褪跈辔袝?/span>
(五)請不要重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