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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 | 淮南大通:依法介入,高質效辦好涉燃氣犯罪案件
時間:2024-10-08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2024年10月8日《檢察日報》

第07版:明鏡周刊·實務 “案例精解”

原標題

依法介入,高質效辦好涉燃氣犯罪案件

王壇 朱道譚 趙武

▲2023年10月,辦案檢察官與消防人員來到案件現(xiàn)場調查。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以來,安徽省淮南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商某、財務負責人吳某(商某妻子)、法定代表人龔某(商某女婿)在燃氣生產經營過程中,明知二甲醚氣體與液化石油氣不可混裝銷售,為降低生產成本、獲取更多經濟利益,仍安排工人使用三通閥門將液化石油氣與二甲醚氣體以四六或者三七等不同的比例混充進日用液化氣灌裝瓶,充當液化氣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合計26萬余元,非法獲利10萬元。案發(fā)后,經專業(yè)鑒定機構檢測,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與二甲醚混充氣為不合格產品。

2024年2月28日,淮南市大通區(qū)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淮南市某燃氣有限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商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萬元。

【檢察履職】

依法適時介入,引導公安偵查取證。該案發(fā)生于2023年8月,由于涉案達到追訴標準,并給安全用氣造成了較大的安全隱患,9月6日,公安機關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9月27日,大通區(qū)檢察院依法適時介入,多次與公安機關開展座談、查閱證據材料、走訪案發(fā)現(xiàn)場,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向公安機關發(fā)出書面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對下一步偵查取證重點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對涉案偽劣液化石油氣進行鑒定,依法查扣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戶,并對商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的數額進行全面取證,有效鞏固證據體系。

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審查逮捕必要性。2023年10月7日,公安機關對商某、吳某提請大通區(qū)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商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大,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且其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其銷售金額需進一步核實,為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對其確有逮捕必要,于是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吳某系初犯,在該案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在案發(fā)后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另外,其與商某共同經營的淮南某燃氣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冊成立的民營企業(yè),案發(fā)期間以合法經營為主,該公司仍需負責人組織進行合法經營,且該公司儲存大量液化石油氣,需要負責人進行看護,確保生產安全,綜合吳某及該公司的具體情況,依法對吳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充分釋法說理,實現(xiàn)全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商某到案后,對其犯罪行為避重就輕,尤其是不能如實供述銷售混裝氣的數額,認罪認罰意愿不穩(wěn)定;吳某、龔某對自己的罪行均供認不諱,愿意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多次對商某進行釋法說理,對其提出的問題一一進行細致解答,并與其辯護人多次進行耐心溝通,認真聽取辯護意見。最終,商某放下心理包袱,如實供述了全部罪行,并讓其家人主動向檢察機關退繳了10萬元非法獲利款。全案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此期間,檢察官還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要吸取教訓,在以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最終,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獲得法院全部采納。案件判決后,被告單位及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案件辦理實現(xiàn)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典型意義】

強化聯(lián)動配合,夯實證據體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其行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強化全局意識,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的基礎上,與公安機關聯(lián)動協(xié)作,加強依法適時介入和訴前跟蹤,明確偵查取證重點,通過引導偵查查實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的過程、銷售數額、獲利情況等,突出證據核心地位,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

落實刑事司法政策,確保刑事訴訟質效。審查逮捕是檢察機關介入刑事訴訟偵查活動的第一道剛性環(huán)節(jié),檢察人員需要具備正當程序理念,嚴格依法把握審查逮捕標準,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羈押狀態(tài)進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對審查逮捕程序,檢察人員要融會貫通理解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從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的犯罪事實、性質認定、情節(jié)、預期刑罰、人身危險性、偵查取證要求等多個角度出發(fā),全面分析評判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以系統(tǒng)科學的判斷和評價完成高質量的審查逮捕工作。

刑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促犯罪治理。二甲醚是一種易燃易爆氣體,對橡膠有很強的腐蝕作用,將二甲醚與液化石油氣進行混裝,極易造成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橡膠密封圈失效,導致液化石油氣泄漏,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用氣安全。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單位的刑事責任,堅持罰當其罪,體現(xiàn)打擊力度,強化震懾效力;同時又要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強釋法說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積極退贓,并教育引導其提高法律意識,嚴守法律底線,實現(xiàn)打擊與挽損并舉,治罪與挽救并重,切實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守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