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李某某路過無為市蜀山鎮(zhèn)某村,經過一處河埂時,盜走被害人許某某停放在該處價值1000余元的兩輪電動車。后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盜竊罪向無為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其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自首、被盜財物已發(fā)還被害人等情節(jié),決定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后,刑事檢察部門依據行刑反向銜接程序向行政檢察部門移送了該案線索。行政檢察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雖然檢察機關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但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遂向公安機關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李某某依法處罰。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李某某依法作出拘留的行政處罰,真正做到了行、刑反向銜接。
檢察官說法:行、刑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對于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的制度。檢察機關通過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加強與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配合,有效消除追責盲區(qū),避免出現既不受刑事處罰,也不受行政處罰的“不刑不罰”情況,共同促進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