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鄭其斌等9人虛假訴訟跟進監(jiān)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范厚傳與常青公司四分公司負責人范仁浩系叔侄關系,其二人自1999年至2008年以常青公司資質和名義承攬建筑項目,從2008年12月開始,范厚傳開始掛靠其他建筑公司從事項目承建,至2009年底,范厚傳未再以常青公司名義承接過任何建筑工程。2010年至2013年間,范厚傳因工程項目需要資金周轉,以個人名義從鄭其斌等人處借款。2014年7、8月間,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范厚傳向鄭其斌等出借人出具私自加蓋常青四分公司公章及公司負責人范仁浩私章的新借據(jù),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息等其他內(nèi)容保持不變。隨后,范厚傳提供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指使鄭其斌等人持新借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4年12月,鄭其斌、李洪展、范任升等十一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常青四分公司、常青建設集團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訴稱常青四分公司因建設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從鄭其斌等十一名出借人處借款共計597萬元,常青四分公司分別向他們出具《借支單》或《借條》,借據(jù)上加蓋了常青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范某某個人印章。2016年12月,除李洪展在一審中撤回起訴、范任升自認借款系范厚傳個人借款被判敗訴外,鄭其斌等九人的訴訟請求最終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支持。
【檢察機關監(jiān)督情況】
常常青建設集團收到一審民事訴狀后,認為上述十一起民間借貸自己毫不知情,相關民事訴訟涉嫌詐騙,向合肥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報案,該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常青建設集團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jiān)督,經(jīng)檢察機關監(jiān)督,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2018年5月30日,合肥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范厚傳涉嫌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范厚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合肥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后二審以虛假訴訟罪改判范厚傳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與此同時,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對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了審查。經(jīng)審查確認虛假訴訟事實后,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再審過程中,鄭其斌等九人申請撤回起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其斌等人的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跟進監(jiān)督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了解上述案件處理情況后,認為撤訴處理明顯不當,遂依職權跟進受理,并查明范厚傳指使鄭其斌等人持偽造的借據(jù)提起民事訴訟,致被害單位常青公司為應訴支出律師代理費、鑒定費等合計約30余萬元,原民事判決生效后,常青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上傳至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wǎng),長達一年多不能參與招投標和申請金融貸款。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鄭其斌等九人的訴訟請求,鑒于其存在與范厚傳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決定對鄭其斌等9名起訴人分別給予2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款懲戒。對于代理律師焦楠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0元的制裁,并就代理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問題,向省司法廳、省律師協(xié)會發(fā)出司法建議。此外,鄭其斌等人還向被告常青公司自愿賠償了律師費等直接經(jīng)濟損失45萬元。該案兩次被《檢察日報》整版刊發(fā)宣傳,社會效果較好。
類案監(jiān)督案件辦理過程中,省檢察院經(jīng)初步排查,發(fā)現(xiàn)全省有20余件虛假訴訟案件存在類似處理方式,有關法院未能充分認識虛假訴訟對司法秩序和社會誠信的危害性,遂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而未采取針對性懲戒措施。省檢察院決定對2017年至2019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的1000余件虛假訴訟監(jiān)督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發(fā)現(xiàn)法院存在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共性問題。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安徽“三號檢察建議”),建議省法院指導全省各級法院壓實防治虛假訴訟的司法責任,加強審判管理,強化虛假訴訟全方位的甄別審查力度;嚴格落實虛假訴訟認定和處理規(guī)定等。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檢察建議,董開軍院長專門作出批示。在檢察建議的推動下,2020年5月2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印發(fā)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制裁虛假訴訟的工作指引(試行)》,并推動省檢察院與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共同會簽《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從制度機制上明確虛假訴訟認定范圍和處理規(guī)則,細化協(xié)同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舉措,補強司法誠信這塊短板,推動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典型意義】
1. 虛假訴訟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此應當依法監(jiān)督。民事訴訟程序作為人民群眾救濟合法權益和解決糾紛的重要渠道,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雙方惡意串通或單方捏造實施,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手段捏造事實,虛構民事糾紛,騙取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構成虛假訴訟。民事虛假訴訟作為一種嚴重的訴訟失信行為,已超出私益處分的范疇,其危害性不僅在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更在于其虛假性的本質對司法秩序和權威的嚴重侵蝕,對社會誠信體系的極大破壞,實質上已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并予以嚴厲懲戒。
2.檢察機關應綜合運用再審檢察建議、跟進抗訴、類案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虛假訴訟案件進行精準監(jiān)督。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虛假訴訟案件要依職權受理,重點對案件中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等捏造事實的手段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確屬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及時監(jiān)督法院糾正錯誤的裁判。對人民法院不采納或啟動再審后處理不當?shù)?,應及時跟進抗訴,督促懲戒違法行為人。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可以提出類案檢察建議,推動法院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審判工作,同時要注重溝通協(xié)調,促成建立虛假訴訟聯(lián)合防范、發(fā)現(xiàn)和制裁機制,實現(xiàn)雙贏多贏共贏。
3.檢察機關應履行監(jiān)督職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維護司法誠信引領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虛假訴訟背離誠信原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應當積極發(fā)揮職能作用,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梢圆扇€案監(jiān)督的方式,加大對虛假訴訟等失信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發(fā)揮司法裁判和法律監(jiān)督對失信行為的評價指引作用。還可以采取向有關部門發(fā)送檢察建議、監(jiān)督情況通報、專項匯報等方式,堵塞誠信制度的規(guī)制漏洞,促成司法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同發(fā)力共治虛假訴訟,以司法誠信引領推動社會誠信長效機制建設,助力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