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收到法院送達的14份調解書,至此,該院支持起訴的王某等14名農民工討薪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王某等14名農民工原在六安某服裝公司從事勞務活動。2018年11月該公司停止經營,但仍欠王某等工資款近十萬元,王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于2019年10月將該公司和實際經營者童某訴至法院,同時申請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
因該系列案件涉及農民工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較大,受案后,該院檢察官立即著手調查核實案件情況,聽取當事人意見,了解到童某并非該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明確責任主體,該院依法對童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固定證據(jù)。同時,為確保監(jiān)督取得實效,承辦檢察官對被告人童某作了充分的釋法說理工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打下堅實基礎。
經充分研判后,該院依法向裕安區(qū)法院送達了支持起訴書,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職能,裕安檢察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與法院共同促進案件快速辦結,有效解決勞資過程中出現(xiàn)的矛盾糾紛,滿足了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